【記者任揆棟 /雲林報導】雲林農田水利會會長張輝元涉嫌利用水利會系統,為其兒子立委候選人張碩文買票之賄選等案,今日經雲林地院審結宣判,依違反選罷法等罪,判刑五年八月,併科罰金二百萬元,褫奪公權六年。
判決書指出,同案被告即該水利會司機柯居財被判刑二年,褫奪公權四年;前財務股長施進卿判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斗六工作站辦事員李美香、約僱職員黃偉政、退休員工江樹林各判刑一年八月,均緩刑五年,均褫奪公權四年。
該水利會總幹事游俊基、斗六區管理處主任陳俊興等二人,共同藏匿人犯,各判刑六月。台西鄉民林端嘉、前斗六市調解委員會主席陳天星、前國大代表龔興生等三人,犯教唆頂替及頂替罪,分別判刑六月及五月。該水利會工事股長釧癍K、助理管理師楊滋芬、虎尾區管理處管理股長林富元等三人,均因充當污點證人而獲判免刑。
另外,雲林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黃賢哲、西螺區管理處主任李振甫、會計師廖永豐等三人,均因罪證不足而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