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彭彥儒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徐姓被害人遭私行拘禁54日凌虐致死並棄屍斗南某汽車旅館案件。查得民國113年3月15日前往警局自首之劉男(83年次)、黃男(83年次)兩人,均係受受託頂替。
並陸續查獲主嫌高○○(男,87年次)、共犯林○○(男,90年次)、龔○○(男,66年次)到案,現已偵查終結,認為被告高○○、林○○、龔○○共同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第1項第1、2、4、5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達七日以上致死罪嫌,於113年10月22日提起公訴。劉男、黃男涉及頂替等罪嫌由該署另案偵辦。
高○○、林○○為處理徐姓被害人之債務糾紛,先後將徐姓被害人強押至南投縣竹山區某茶廠、高雄市三民區某洗車場。最後拘禁於龔○○提供之屏東縣內埔鄉鴿舍內,拘禁期間長達54日,拘禁過程中除未提供人體生存所必須之足夠飲食外,並長時間將徐姓被害人雙眼以黑色口罩、膠帶及安全帽封住,及以手銬、鐵鍊將徐姓被害人拴於狗籠或房間內,出入均以鐵鍊拖行,並持棍棒、藤條長時間毆打,甚至持瓦斯噴槍點火灼燒徐姓被害人之腳背、持銀針刺入徐姓被害人雙手手指之甲床內並左右攪動、持電擊棒持續電擊徐姓被害人身體,即使徐姓被害人已因極端痛苦在地面蜷曲、慘叫,仍不罷手,手段極為兇殘,高○○並持手機將前揭凌虐過程拍照或錄影。
徐姓被害人於113年3月11日不堪凌虐而死亡後,高○○等人立即持漂白水、清潔劑等清理現場,再將徐姓被害人屍體交由劉男、黃男2人,並命其將徐姓被害人屍體運至斗南某汽車旅館,伴屍4天後,再於113年3月15日前往警局頂罪,藉以製造斷點。高○○確認劉○○、黃○○2人確實前往頂替並遭收押後,旋於113年3月17日搭機逃亡柬埔寨。
然本件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偵辦,仍順利查明主嫌高○○、共犯林○○身分,並比對出私行拘禁之場所,立即持搜索票搜索私行拘禁之場所,並拘提共犯龔○○到案,另提訊因另案在監之共犯林○○到案,復函請外交部註銷外逃主嫌高○○護照,使高○○遭柬埔寨當局遣返後回台接受偵辦。
該案在雲林地檢署
彭彥儒檢察官指揮下,統合各警察單位發揮團隊整體戰力,成功破獲重大命案,且本案為國民法官案件,提起公訴。將由該署國民法官專組團隊辦理,讓被告3人獲得應有之制裁。
雲林地檢署戴文亮檢察長表示,該署會秉持「有聞必查、有據必辦」的辦案決心,如有債務問題應循法律途徑處理,切勿以暴力或私行拘禁等不法手段解決。該署並將率同司法警察,強力掃蕩、嚴查不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