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7】立法委員黃偉哲昨天接獲公立幼稚園教師反映,政府對幼稚園老師從早期忽視、立法落後、行政缺失到有法不依等種種錯誤,造成全台800餘位公立幼稚園教師,因政府延遲納編而造成退休權益損失,黃偉哲表示,將催促儘快完成修法,補償其權益。
黃偉哲表示,佳里等服務處接獲數十位幼稚園教師的反映,指出政府過去因漏就簡在民國62年以自負盈虧、自給自足的方式掛靠在國民學校內辦理幼稚教育,以「國小幼稚代用教師」的方式草率應付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需要與變化。
之後,政府為因應社會與經濟發展的更高需求,不得不在當時師專開發「幼稚教育」課程,鼓勵幼稚教師進入師專進修與培訓,此時才確立「國小幼稚園教師」的形式地位。
黃偉哲說,政府於民國71年8月施行「幼稚教育法」,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待遇、退休、撫恤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規定辦理。算是對幼稚教育進入法制階段,不再遊走於行政命令。
雖然,有了立法位階,但因行政怠惰,忽視對幼稚教師權益,直到民國78年8月才將幼稚教育納入編制。
黃偉哲指出,政府一連串錯誤的行政作為,卻影響幼稚教師往後權益,如這些資深教師要退休卻因退休年資從民國78年起算,雖年齡達55歲也不得優退。
又教育部規定幼稚教師56歲可退休,因年資不足25年(民國78年至96年才19年),只能選全退不得月退。
黃偉哲強調,在幼稚教育法頒布前,這800餘位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已依「幼稚教育法」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卻因政府行政怠忽、延遲納編,造成權益損害,因此將大力支持並催促「公立幼稚園教師納編前任教年資應採計為退休年資」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