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接獲情資,雲林縣北港鎮農會職員有共同挪用農會大額款項之情況,經初步查證後,認為情資可信,遂報請地檢署指揮偵辦。檢察長戴文亮獲悉後,極為重視,指派該署曹瑞宏檢察官進行偵辦,並指揮雲林縣調查站及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經蒐證完備後,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由曹瑞宏檢察官親自帶隊至北港鎮農會等15處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通知相關被告及證人共21人到案說明。經該署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北港鎮農會職員王○○(男,65年次)、蔡○○(女,67年次)、黃○○(女,73年次)、曾○○(女,53年次)、張○○(女,62年次)、吳○○(女,62年次)、蘇○○(女,62年次)等人均涉嫌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之農會信用部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五年以上重罪,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其中王○○、蔡○○、黃○○、曾○○、張○○等5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於114年1月7日下午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而吳○○、蘇○○等2人,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予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5萬元具保。
本案翁○○(女,113年7月歿)係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會計,於104年12月至113年2月間,協助製作傳票,且執掌北港鎮農會「存放行庫-合儲」內帳之工作,竟與王○○、蔡○○、黃○○、曾○○、張○○、吳○○、蘇○○等人,製作不實之支出傳票之方式,將農會資金移轉至翁○○所實際掌控之數個人頭帳戶內,再製作取款憑條,將款項從人頭帳戶內提領出來,渠等陸續自北港鎮農會挪出款項作為己用,共計挪取1億1,984萬4,668元,之後翁○○等人再陸續將款項回補,迄今已回補9,249萬9,111元,以此方式損害農會信用部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