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年關將近,偽鈔流通將導致經濟問題與貨幣信用受損,雲林地檢署已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偵辦持續追查偽鈔集團。檢察官施家榮指揮虎尾分局、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執行拘提、搜索、訊問等蒐證行為後,先向法院聲請羈押張男獲准,復循線查獲黃男,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雲林地方檢察檢察官施家榮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於民國112年1月7日至9日,前往雲林縣虎尾鎮、麥寮鄉及屏東縣、高雄市等處執行拘提、搜索,先拘提行使偽鈔之張男(76年次),並循線查得其上游黃男(80年次),共計扣得千元偽鈔60張及行動電話等證物,檢察官訊問後認張男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紙幣、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黃男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收集、交付偽造紙幣、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兩人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經查黃男除自行至便利商店等處行使千元偽鈔外,並兩次提供大量偽鈔予張男行使,而後張男再持千元偽鈔向不知情之foodpanda外送員、計程車司機等被害人付款,被害人收到偽鈔時,除被詐取餐點、飲料等財物外,另因給付找零之金錢而蒙受第二層損失。 該案經執行拘提、搜索、訊問等蒐證行為後,先向法院聲請羈押張男獲准,復循線查獲黃男,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張春暉檢察長特別呼籲,法律明定對偽造新臺幣犯罪行為將處以重罰,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偽造、變造幣券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96條,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照片由虎虎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