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雲林地方檢察署針對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積極查察,全體檢察官日以繼夜指揮查賄團隊,雷厲風行全力查賄,絕不寬貸,強烈宣示查賄決心。對於企圖賄選者已產生極大壓力,為貫徹「積極查賄是最好的反賄」精神,於選前偵結起訴 11 件賄選及賭盤案件,選後將依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
1、雲林縣議員第 6 選區蕭姓議員候選人現金賄選案:
蕭姓議員候選人與其樁腳涉嫌於 111 年 10 月間起,以每票現金新臺幣1000 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2、麥寮鄉鄉民代表第 3 選區許姓代表候選人現金賄選案:
許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涉嫌於登記參選後,透過樁腳以每票現金 1000 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3、東勢鄉鄉民代表第 1 選區戴姓代表候選人現金賄選案:
戴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涉嫌於登記參選後,以每票現金 1000 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4、水林鄉萬興村柳姓村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
柳姓村長候選人涉嫌於登記參選後,以每票現金 3000 元或 4000 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5、口湖鄉鄉民代表第 2 選區之王姓候選人樁腳現金賄選案:
王姓候選人樁腳王女涉嫌以每票現金 1000 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王姓候選人,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6、麥寮鄉吳姓投票權人要求議員候選人現金賄選案:
雲林縣麥寮鄉吳姓投票權人,於 111 年 10 月間致電向蘇姓議員候選人稱願賣票以支持蘇姓議員,經蘇姓議員拒絕,該吳姓選民涉有投票權之選民向候選人要求賄賂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7、臺西鄉鄉民代表第 3 選區張姓代表候選人、五港村凌姓村長禮品賄選案:張姓代表候選人於 10 月 11 日透過五港村凌姓村長等人攜帶桂格養氣人參滋補液(含宣傳單及口罩),向五港村社區長照中心學員買票賄選,要求本次臺西鄉代表第 3 選區選舉投票給張姓代表候選人,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8、褒忠鄉鄉民代表第 1 選區張姓代表候選人禮品賄選案:
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於 111 年 10 月間以醬油禮盒之對價,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9、崙背鄉大有村蔡姓村長候選人禮品賄選案:
蔡姓村長候選人於 111 年 9 月間攜帶狀元餅,向大有村選民買票賄選,要求本次村長選舉投票給蔡姓村長候選人,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依法偵結起訴。
10、李姓組頭 2 人經營雲林縣縣長選舉賭盤案:李姓組頭 2 人就本屆雲林縣縣長選舉,以某一候選人讓另一候選人特定票數之輸贏方式,容任不特定人下注簽賭,因而涉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依法偵結聲請簡判。
11、蔡姓組頭及林姓男子經營雲林縣口湖鄉鄉長選舉賭盤案:
組頭蔡姓及林姓男子就雲林縣口湖鄉長選舉,以某一候選人讓另一候選人特定票數之輸贏方式,容任不特定人下注簽賭,因而涉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依法偵結聲請簡判。
雲林地方檢察署呼籲,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涉犯賄選重罪,賣票收賄亦有刑責,時值選舉期間,地檢署投入大量人力查察賄選,更將於選舉前 2 日派遣檢察官進駐賄選熱點之所轄分局,成立機動查賄隊伍進入村里,貼地查察,嚴查厲辦。偵辦之賄選案件,一定會儘速蒐證、依法起訴,若候選人當選,檢察官絕對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