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接獲情資,指吳○原(男,31歲)於社群媒體 Instagram(下稱 IG)張貼疑似槍枝照片,並發表涉及恐嚇公眾之言論,情節重大,恐危害社會安全。黃智勇檢察長獲悉後高度重視,指派該署「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成員蔡少勳檢察官偵辦,並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隊共組專案小組。
經專案小組縝密蒐證後,於民國115年1月7日依法執行搜索行動,當場扣得改造克拉克手槍1枝(含彈匣1個)及子彈4顆,並拘提吳○原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吳○原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第12條第4項持有子彈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及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遂於同年月8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惟經法院審理後,裁定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雲林地檢署將於收到裁定後,審視裁定內容,研議是否提出抗告。
經查,吳○原於112年6月間取得前揭槍枝及子彈,因先前與桃園市某幫派成員發生糾紛,為防遭對方循線尋仇,竟於114年12月28日,使用其個人 IG 帳號公開刊登槍枝照片,並於限時動態中附加「耖你媽幹您娘」等具威脅性文字內容,藉此以加害生命、身體之方式恐嚇不特定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行為已逾越言論自由界線,嚴重影響社會安寧。
雲林地檢署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成立「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任何以網路或社群媒體張貼暴力影像、槍枝照片或發表恐嚇公眾之言論,均涉及刑事犯罪。雲林地檢署強調,將持續與警察機關密切合作,強化對於涉及槍砲、暴力及危害公眾安全案件之即時查處與預防作為,對於任何危害社會治安之行為,均將依法嚴正究辦,以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