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雲林區漁民反漁筏收購爭議自救會成員百餘人,昨日一早九點就至縣議會陳請,抗議縣府不公,造成漁民財產損失,自救會成員並列席旁聽議會討論案。縣長蘇治芬親自接見自救會代表,並表示將尋求仲裁或行政訴訟方式,解決漁筏收購爭議價差案。
雲林縣議會定期大會,13日上午進行人民請願案報告與討論,縣議員李建志、蔡孟真、張素蘭、林深、林建鴻、黃文祥、鄭東來等人,對於縣府辦理「98年度收購漁筏作業」產生價差,造成漁民損失,總金額新台幣1647萬,建請縣府編預算或籌經費補足差額,保障漁民權益。大會會議中討論提案「98年度收購漁筏作業」產生價差一案,與會議員李建志、蔡孟真、張素蘭、林深、林建鴻、黃文祥、鄭東來等人,一致強烈要求縣府,必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漁民權益,因漁民的漁筏被縣府銷毀後,才要求修正收購價格,縣府的行政疏失,導致農委會撤回溢撥補償在後,因此縣府應負完全的行政疏失責任。
自救會會長吳銀炮表示,98年11月縣府辦理漁筏收購呈報漁業署,並於同年12月核定在案,99年2月收購經費核撥雲林縣政府,8月縣府銷毀漁筏,但9月函文通知修正收購價格,縣府收購補助政策反覆,造成漁民損失,影響生計,致漁民難以接受。
蘇縣長表示,縣府辦理收購漁筏196艘,因為漁筏疑似加長造成價差爭議的有75艘,目前只剩19艘漁筏主未領取補償費,縣府將協助漁民尋求第三公正機構,採行政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藉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俾利後續依法執行發放價金,保障漁民權益。
縣府農業處表示,98年度漁筏收購處理作業期間,於筏體點交後價款核撥前,複核發現完成點交處理之196艘收購漁筏部分價格採計標準疑似有錯誤情形,經逐一比對統計約有75艘漁筏之規模於收購前確經改造程序變大,依收購作業程序規定計價基準仍應回歸96年清查基準年之前規格採計核定,縣府除了告知農委會漁業署外,另循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建請權責機關農委會漁業署重新複核修正。 ※790
圖說:縣長蘇治芬親自接見自救會代表,並表示將尋求仲裁方式解決漁筏收購價差案。(記者許麗秀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