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為強化縣內公共工程發包單位施工品質,落實營建工程污染管制,提升管理辦法符合度,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謹訂於2月18日(星期五)下午2時,於環保局四樓大禮堂(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召開污染協商會議。此次會議邀請縣府城鄉發展處及鄉鎮市公所等公共工程發包單位,針對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停復工相關規定,營建工程法規及環保經費編列探討重點說明。
環保局指出,依據99年度營建系統資料庫顯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共3,000餘件,其中以公務機關所發包之公共工程為最多,約佔60%。環保局強調,營建工程污染肇因於其業主之開發行為,因此業主有責任編列污染防制設施之經費,並監督承包單位施工品質及設置污染防制措施工作。
環保局表示,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申報空污費,自100年7月1日起,舉凡開立繳款書者,繳款期限原為自申報日起15日,更正為自申報日起延遲7日繳納。未依空污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1,500~60,000元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0,000~1,000,000元罰鍰。若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業主應於完全停工前,將各項污染防制措施設置完畢後,依停工情形發文向環保局申報,工程復工前亦需發文向環保局申報。
環保局特別說明,為強化縣內公共工程發包單位施工品質,落實營建工程污染管制,期以源頭管制的精神加以規範,並於工程合約中納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工程規劃設計時,考量所需之經費足額編列,使承包之營造廠商可據以實行,才能避免受罰,共同維護縣內空氣品質。